◈何謂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分為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
收執檔:由買方收執,買方若為營業人,可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電子發票證明聯:
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方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方兌領獎之憑證:賣方營業人存根檔或買方【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

※載具:

經財政部核准,可以電磁紀錄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工具。
例如:悠遊卡、icash卡
 
 
◈使用電子發票規定
 
 

(一) 開立電子發票必須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且所有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資料都要上傳。
(二) 開立發票後【48小時內】,要將【統一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發票資訊及買方使用載具之識別資訊,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三) 營業人需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將【使用的本期字軌、起訖號碼、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四) 食品業電子發票登載內容除銷售日期、銷售額外,還必須登錄品名、數量、單價等詳細資訊, 以協助食安主管機關掌握食品原料流向。
(五) 營業人需保存【電子發票存根檔或收執檔】。
(六) 可接受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資訊,並可提供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七) 可處理電子發票中獎之兌、領獎方式或程序。
(八) 電子發票可接受捐贈(愛心碼)。
(九) 營業人應使買方可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明細、中獎發票、捐贈及歸戶。